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三章 院前医疗急救救治
第二十四条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三章 院前医疗急救救治 第二十四条 患者经急救人员现场处置后需要送至医疗机构救治的,急救人员应当遵循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的原则,结合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等意愿,将患者转运至医疗机构及时救治。
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要求送往其指定医疗机构的,急救人员应当告知其可能存在的风险,经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签字确认自行承担风险后,将患者送往其指定的医疗机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急救人员有权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的原则决定将患者送往相应的医疗机构,并告知理由和如实记录,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应当配合:
(一)患者病情危急或者有生命危险的;
(二)要求送往的医疗机构与急救现场的路程距离超过十公里的;
(三)要求送往的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条件的;
(四)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要求送往其指定的医疗机构,但是拒绝签字确认自行承担风险的;
(五)依法需要对患者进行隔离治疗的;
(六)为应对突发事件由政府统一指定医疗机构的;
(七)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
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要求送往其指定医疗机构的,急救人员应当告知其可能存在的风险,经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签字确认自行承担风险后,将患者送往其指定的医疗机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急救人员有权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的原则决定将患者送往相应的医疗机构,并告知理由和如实记录,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应当配合:
(一)患者病情危急或者有生命危险的;
(二)要求送往的医疗机构与急救现场的路程距离超过十公里的;
(三)要求送往的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条件的;
(四)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要求送往其指定的医疗机构,但是拒绝签字确认自行承担风险的;
(五)依法需要对患者进行隔离治疗的;
(六)为应对突发事件由政府统一指定医疗机构的;
(七)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