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三章 院前医疗急救救治

第二十二条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三章 院前医疗急救救治 第二十二条 “120”急救网络医院、区域急救医疗中心或者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直属急救站应当在接到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的调度指令后三分钟内派出“120”急救车辆及急救人员。
在确保交通安全的前提下,急救人员应当尽快到达急救现场;在到达现场前及时与呼救人员取得联系,给予必要的急救指导。
急救人员在途中遇到车辆故障、交通拥堵等情况,预计在接到调度指令后十五分钟内不能到达急救现场的,应当立即向急救医疗指挥机构报告,并向呼救人员说明情况。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协助急救人员采取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帮助,或者调派其他急救车辆前往急救现场等处理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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