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三章 院前医疗急救救治 第二十一条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三章 院前医疗急救救治 第二十一条 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应当按照就急、就近的原则,在呼救信息接听完毕后一分钟内向“120”急救网络医院、区域急救医疗中心或者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直属急救站发出调度指令;指挥调度人员可以对呼救人员给予必要的急救指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