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三章 院前医疗急救救治
第十九条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三章 院前医疗急救救治 第十九条 急救医疗指挥机构、“120”急救网络医院、区域急救医疗中心、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直属急救站应当使用统一的院前医疗急救标识。指挥调度人员、急救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统一着装。
“120”急救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喷涂统一的急救标识,安装、使用统一的警报装置。“120”急救网络医院、区域急救医疗中心、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直属急救站应当定期对“120”急救车辆及其急救医疗器械、设备进行检查、检验、维护、更新、清洁和消毒,保障其状况良好。
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应当配备急救指挥、通信、物资保障等用途的车辆,且不得挪作他用。
“120”急救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喷涂统一的急救标识,安装、使用统一的警报装置。“120”急救网络医院、区域急救医疗中心、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直属急救站应当定期对“120”急救车辆及其急救医疗器械、设备进行检查、检验、维护、更新、清洁和消毒,保障其状况良好。
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应当配备急救指挥、通信、物资保障等用途的车辆,且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