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三章 院前医疗急救救治

第二十三条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三章 院前医疗急救救治 第二十三条 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当在确保施救环境安全的情况下,按照急救医疗操作规范立即对患者进行救治。
现场工作人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障施救环境安全,并为现场急救活动提供协助、便利。现场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应当协助急救人员做好相关工作。
急救医疗指挥机构无法确认患者地址或者急救人员无法进入现场开展急救的,应当请求公安机关或者消防救援等部门的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协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