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三章 院前医疗急救救治 第三十条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三章 院前医疗急救救治 第三十条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急救医疗监督电话,接受举报和投诉,对被举报、投诉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属于实名举报或者投诉的,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