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五章 社会急救医疗保障 第四十条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五章 社会急救医疗保障 第四十条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应当每年定期组织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和紧急医学救援演练,及时评价演练效果,提高本市应急救援能力和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