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五章 社会急救医疗保障
第四十四条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五章 社会急救医疗保障 第四十四条 对接收的流浪乞讨的患者,“120”急救网络医院等医疗机构应当立即救治,并及时通知属地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到医院甄别是否属于救助对象;属于救助对象的,为其办理救助登记手续,按照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有关规定偿付救治费用。
对因意外伤害需紧急抢救,无经济支付能力又无其他渠道解决急救期间的基本医疗费用的患者,“120”急救网络医院等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本市红十字社会急救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协助其申请专项资金支付急救期间的基本医疗费用。
对因意外伤害需紧急抢救,无经济支付能力又无其他渠道解决急救期间的基本医疗费用的患者,“120”急救网络医院等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本市红十字社会急救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协助其申请专项资金支付急救期间的基本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