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二章 院前医疗急救网络
第十五条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二章 院前医疗急救网络 第十五条 区域急救医疗中心、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直属急救站除履行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特殊医疗保障、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支援等职责。
区域急救医疗中心负责服务区域内“120”急救网络医院和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直属急救站的院前急救培训、质量管理等工作。
区域急救医疗中心负责服务区域内“120”急救网络医院和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直属急救站的院前急救培训、质量管理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