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二章 院前医疗急救网络
第十四条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二章 院前医疗急救网络 第十四条 “120”急救网络医院、区域急救医疗中心和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直属急救站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行二十四小时应诊制;
(二)服从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完成院前医疗急救任务,并做好院前医疗急救信息的登记、汇总、统计、保存和报告等工作;
(三)执行急救医疗操作规范;
(四)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对“120”急救车辆及其急救医疗药品、器械、急救设备和医务人员等进行日常管理;
(五)严格执行医疗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急救医疗服务价格,并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建立和执行急救医师、护士、担架员、驾驶员岗前和岗位培训教育制度,定期开展急救培训及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实行二十四小时应诊制;
(二)服从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完成院前医疗急救任务,并做好院前医疗急救信息的登记、汇总、统计、保存和报告等工作;
(三)执行急救医疗操作规范;
(四)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对“120”急救车辆及其急救医疗药品、器械、急救设备和医务人员等进行日常管理;
(五)严格执行医疗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急救医疗服务价格,并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建立和执行急救医师、护士、担架员、驾驶员岗前和岗位培训教育制度,定期开展急救培训及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