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二章 院前医疗急救网络
第十六条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二章 院前医疗急救网络 第十六条 在医疗资源短缺地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确定由当地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要求的医疗机构临时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
在医疗资源短缺的农村地区,可以配备经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的执业助理医师参与实施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医疗资源短缺地区由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确定、调整。
在医疗资源短缺的农村地区,可以配备经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的执业助理医师参与实施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医疗资源短缺地区由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确定、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