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二章 院前医疗急救网络

第十二条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二章 院前医疗急救网络 第十二条 “120”急救网络医院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市院前医疗急救网络设置规划和下列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一)达到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标准;
(二)设有急诊科,并按照规定配备具有急救医疗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执业医师、执业护士;
(三)配有抢救监护型救护车,车内设备和急救药品、器械符合配置标准,并配有担架员;
(四)具有完善的急救医疗管理制度;
(五)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应当具备的其他要求。
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院前医疗急救网络退出机制,具体规则由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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