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二章 院前医疗急救网络
第十条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二章 院前医疗急救网络 第十条 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应当综合考虑人口规模、日常呼救业务量以及国家“120”呼救电话10秒内接听比例要求和本市实际需要等因素,合理设置相应数量的“120”呼救线路,科学配备指挥调度人员,保障及时接听并处理公众的呼救电话。
指挥调度人员应当熟悉急救医疗知识和社会急救医疗网络的基本情况,具备专业的指挥调度能力和水平。
指挥调度人员应当熟悉急救医疗知识和社会急救医疗网络的基本情况,具备专业的指挥调度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