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二章 院前医疗急救网络

第十三条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二章 院前医疗急救网络 第十三条 “120”急救网络医院应当在急诊科下设立院前急救组,建立专职院前医疗急救队伍,配备经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护士、担架员、驾驶员组成的急救人员,并采取措施鼓励卫生技术人员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现有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的基础上,根据本市实际情况设立区域急救医疗中心、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直属急救站。区域急救医疗中心、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直属急救站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中有关急救中心、急救站的标准。具体办法由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