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四章 广播电视节目
第三十九条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四章 广播电视节目 第三十九条 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审查批准。
向境外提供的广播电视节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
向境外提供的广播电视节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