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五章 罚则

第五十二条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五章 罚则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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