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二章 广播电台和电视台

第十四条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二章 广播电台和电视台 第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回。
广播电台、电视台因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播出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未经批准,连续停止播出超过30日的,视为终止,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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