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依法及时处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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