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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