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完善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
(二)具有对不能完全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
(三)具有与所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适应的分拣、包装以及其他设备;
(四)具有相关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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