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并在其经营范围中注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企业,方可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
除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外,禁止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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