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受理申请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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