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第二章 相关方责任 第十五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第二章 相关方责任 第十五条 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和保障人体健康的要求。禁止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