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