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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