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 发布:2017-10-07 共 4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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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 第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 第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家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第二章 资质资格管理

第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二章 资质资格管理 第七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 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二章 资质资格管理 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 第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二章 资质资格管理 第九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第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二章 资质资格管理 第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二章 资质资格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和执业人员注册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第三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招标发包。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方案评标,应当以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以及勘察、设计...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中确定中标方案。但是,建设工程勘...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 第十六条 下列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一)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 第十七条 发包方不得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 第十八条 发包方可以将整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也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 第十九条 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外,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 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必须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程序。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费、设计费的管理规定。

第四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四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 第二十五条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四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 第二十六条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四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 第二十七条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四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四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四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跨部门、跨地区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有...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勘察单位未按...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机关决定...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建筑和农民自建两层以下住宅的勘察、设计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军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