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 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必须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