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