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 第十八条 发包方可以将整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也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分别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