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 第十八条 发包方可以将整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也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分别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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