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 第十六条 下列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一)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二)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一)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二)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