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方案评标,应当以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以及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