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 第十七条 发包方不得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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