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 第十九条 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外,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设计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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