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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