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