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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