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二章 资质资格管理 第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二章 资质资格管理 第九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