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二章 资质资格管理

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二章 资质资格管理 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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