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二章 资质资格管理

第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二章 资质资格管理 第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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