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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