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四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四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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