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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