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条

开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重大问题。市、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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