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条 开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条 市、县(区)监察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监督和执法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