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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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开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南省优化...
第二条
开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开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重大问题。市、县(...
第四条
开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条 市、县(区)监察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监督和执法监督。
第五条
开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以郑开同城化等发展战略为载体,推动建立统一的市场准入和监管规则,建立要素自由流动的统一开放市场。
中国(河南)自由贸易...
第六条
开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照国家和省营商环境评价体系,以市场主体满意度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建立营商环境奖惩兑现机...
第七条
开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实施目录清单管理,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统一平台,全面推行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
第八条
开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统一纳入“证照分离”改革范围,通过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
第九条
开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功能定位、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生态环境安全等相关规定,按照规定程序制定产业引导政策,向社会...
第十条
开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扶持、费用减免、金融支持、公共服务等方面制定专项政策,并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开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服务,建立信贷风险补偿和奖励机制。
第十二条
开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十二条 本市依托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对动产和权利担保进行统一登记,推广使用动产、知识产权、股权、应收账款、仓...
第十三条
开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十三条 支持创新型产业集聚区建设,支持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产业平台等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市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创新...
第十四条
开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扶持产业园区建设,完善产业园区及周边的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公共交通覆盖面,强化生活服务功能,为企业经营和...
第十五条
开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十五条 公用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单位的服务质量、效率和收费的监管,发现有擅自停水、停电、停气、停...
第十六条
开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政务数据信息管理平台,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推进政务数据信息的标准化建设。各有关...
第十七条
开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十七条 全市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纳入市、县(区)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政务服务大厅办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线...
第十八条
开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推广企业开办登记、变更登记全程电子化,与相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企业信息共享互认体系,推动同...
第十九条
开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电子证照相关规定,建立统一的电子证照服务系统和电子证照归集、应用机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县(区...
第二十条
开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十条 本市依托国家、省统一电子印章制发系统制发相应电子印章。
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同步免费发放企业电子印章、电子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
开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可以通过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申请注销。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管、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分类处置、同步办理,一次办结相关...
第二十二条
开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行工程建设项目风险分级分类审批和监管制度。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制定...
第二十三条
开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政务数据信息管理平台,建立惠企政策统一服务平台。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和大数...
第二十四条
开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十四条 市场主体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生产经营困难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第二十五条
开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覆盖全部政务服务事项、被评价对象、服务渠道的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制定“好差评”...
第二十六条
开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在市场监管领域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
第二十七条
开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全市统一的市场主体监管事项目录清单,明确监管的主体、对象、内容...
第二十八条
开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行政执法、司法机关将市场主体列入失信名单之前,应当以书面方式通知市场主体。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的,行政执法、司法机关...
第二十九条
开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或者应对突发事件,确需采取普遍停产、停业等措施的,应当按照重大行...
第三十条
开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十条 推行涉企法律文书送达先行确认及责任承诺制。经市、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告知先行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以及承诺相关责任等事项后,市...
第三十一条
开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十一条 逐步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府院联动”协调机制、破产费用多元化保障机制和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障机制,统筹推进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市人民...
第三十二条
开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十二条 破产管理人、清算组持人民法院出具的破产或者强制清算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清算组)决定书和查询人身份证件,查询破产企业注册登...
第三十三条
开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市场主体交往的负面清单制度,规范政商交往行为。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
第三十四条
开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十四条 依托12345政府服务热线等渠道建立全市统一的优化营商环境政务服务咨询和投诉受理平台,实行统一接收、按责转办、限时办结、统一...
第三十五条
开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市、县(区)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用,组织人大代表、政协...
第三十六条
开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依法履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职责,侵犯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由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十七条
开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十七条 公用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中介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营商环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违法情况纳...
第三十八条
开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