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十三条
开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十三条 支持创新型产业集聚区建设,支持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产业平台等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市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载体给予财政支持,引导各类创新创业载体为高新技术企业、中小企业提供专业孵化、创业引导和持股孵化等服务。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建立科技金融信贷风险补偿机制,为科技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通过建设专业团队或者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等方式开展技术转移服务,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申报国家、省重点科技创新项目,对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和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资金支持。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建立科技金融信贷风险补偿机制,为科技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通过建设专业团队或者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等方式开展技术转移服务,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申报国家、省重点科技创新项目,对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和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