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开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
第十一条
开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十一条
开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服务,建立信贷风险补偿和奖励机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开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九条
开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功能定位、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生态环境安全等相关规定,按照规定程序制定产业引导政策,向社会...
开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十条
开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扶持、费用减免、金融支持、公共服务等方面制定专项政策,并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
开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十二条
开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十二条 本市依托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对动产和权利担保进行统一登记,推广使用动产、知识产权、股权、应收账款、仓...
开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十三条
开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十三条 支持创新型产业集聚区建设,支持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产业平台等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市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创新...
← 查看《开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