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九条
开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功能定位、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生态环境安全等相关规定,按照规定程序制定产业引导政策,向社会公开。结合功能定位和产业政策,推进产业结构生态化建设,构建相对科学完善的产业生态链,为市场主体提供良性循环和可持续的发展环境。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投资促进平台建设,制定发布产业招商目录,建设重点项目信息库和载体资源库,推动完善招商促进机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强化重大项目联系制度和协调处理机制,为重大项目提供全流程服务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投资促进平台建设,制定发布产业招商目录,建设重点项目信息库和载体资源库,推动完善招商促进机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强化重大项目联系制度和协调处理机制,为重大项目提供全流程服务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