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八条

开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统一纳入“证照分离”改革范围,通过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分类推进改革。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企业自主申报的经营范围,明确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许可事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开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