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十四条

开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扶持产业园区建设,完善产业园区及周边的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公共交通覆盖面,强化生活服务功能,为企业经营和用工营造便利环境,推进产业与城市融合发展。
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产业园区设立政务服务窗口。鼓励各类产业园区管理机构设立一站式服务受理点,提供企业开办、项目建设、人才服务等政策咨询和代办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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